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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诉被告王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王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谭某的起诉。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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