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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孙XX、第三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放某、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诉讼请求。

被告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

委托代理人孙X,系被告之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放某、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孙Y,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放某、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诉讼请求。

第三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

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

公司负责人刘XX,系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孙XX、第三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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