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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村X组。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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