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锋,男,33岁。2009年8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包庇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超、刘某现、李志武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游戏厅相识。后被告人刘某现在电视节目中获取了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手段,遂产生犯意,并将其犯意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武。被告人李志武遂将其获悉的“帽子大王”老板温某的账户及密码告知了被告人刘某现。被告人刘某现遂与被告人刘某超密谋伪造温某的假身份证,补办信用卡,诈取银行钱款。被告人刘某超通过小广告联系了制作假身份证的商贩,伪造了温某的身份证。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超、刘某现持温某的假身份证到洛阳市农业银行郊区支行挂失并补领了温某的信用卡,后利用补领的信用卡先后到近郊营业所、洛龙营业所、鼎南路营业所取走现金共计x元,二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刘某现从分得的赃款中分给被告人李志武x元。当晚,被告人刘某超以自动取款机摄像镜头拍下了其作案时所驾驶的面包车为由,带被告人张民权、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现,要求将赃款集中于自己手中,刘某现即将分给李志武的x元要回。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时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故意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某现、张民权的供述,证人陈某某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时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