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拐某),男,20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22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1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耗某),男,23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21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代审判员韩智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0日9时许,姜小超(另案处理)与丁某某因故发生矛盾,丁某某持铁棍将姜小超的尼桑轿车右侧倒车镜损坏。后姜小超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将丁某某经营的佳欣大酒店门窗玻璃砸坏,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为x元。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丁、李某戊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某,价格鉴定结论及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张某某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六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告人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王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