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女,…。
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福温,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日举行婚礼,2009年5月22日办理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以离婚要胁原告,拿婚姻当儿戏,对老人不尊重,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段时间是因为原告方卖地,不容被告过问此事,与原告及家人产生的矛盾,之前从未与原告生过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方卖地的钱,应依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段时间,因原告方卖地,造成原、被告及其家人关系不够和谐,产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一个儿子刘XX,虽在近段时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原、被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曾经美好过的幸福生活,本院相信,双方静心换位思考,各思其过,并予改正,其夫妻关系是很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