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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女。

被告邓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滕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滕某于2011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经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至此双方所形成的离婚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承担。

审判长江凌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人民陪审员刘其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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