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路X号D-116。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租赁模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全称是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但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模板加工定作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第一施工大队”,故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起诉的主体名称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对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临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贾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