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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翟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翟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翟某先后三次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梁某裸照。同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翟某以将梁某裸照发到互联网上及发给梁某朋友相威胁在怀化市X区X路邮政储蓄所附近敲诈梁某现金x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8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梁某。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翟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梁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回单、领某、谅解意见书、被害人梁某陈述、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曾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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