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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农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取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延云、人民陪审员杨某宽参加合议庭,书记员胡兵玉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因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夫妻感情淡薄。2008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离婚。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被告杨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婚前各自生育的小孩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杨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12月,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3、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被告杨某认识不久即结婚,感情基础不牢,被告杨某缺乏家庭责任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取泽

审判员赵延云

人民陪审员杨某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兵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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