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
被告曹某,男。
原告林某与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依法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员郭人宾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向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