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住溆浦县X组。
委托代理人黄××,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以与被告潘××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