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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申请执行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施某,男。

被执行人杨某,男。

施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某赔偿施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90.60元,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芷执字第X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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