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某,男。
被执行人杨某,男。
施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某赔偿施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90.60元,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芷执字第X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