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鹤山小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公司靖州分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公司靖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公司靖州分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段某8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拥军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蒋茂武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