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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略)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略)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仇江涛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韦韵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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