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略)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略)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仇江涛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韦韵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