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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

被告刘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2010年10月25日,原告吴某就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结婚彩礼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19日生育男孩刘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一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7年6月,原告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由原告吴某直接抚养成人;

三、吴某在直接扶养刘X期间不得把刘X的户口迁出新化县X镇,不得改变刘X的姓名,刘某及其父母可以探望刘X,原则上每月探望一次(刘某及其父母在探望刘X之前须与吴某方电话预约好)。在寒暑假期间,刘某及其父母可以把刘X带去生活一段时间。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昭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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