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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戊与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戊,女。

被告何某,男。

被告刘某,女,系何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戊诉与被告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后收取215元,由原告王某戊负担。

审判长伍萍

审判员刘某华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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