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戊,女。
被告何某,男。
被告刘某,女,系何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戊诉与被告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后收取215元,由原告王某戊负担。
审判长伍萍
审判员刘某华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