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市星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戏马台项王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春天时尚管理咨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
上诉人徐州市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徐州春天时尚管理咨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惠芳,上诉人春天时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石某霞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