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
上诉人鲁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8)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鲁某赔偿姚某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x.45元,于2009年12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保证不再发生新的矛盾。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姚某某负担86元,由鲁某负担89元,鉴定费800元,由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张娅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