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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

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与董某是亲戚关系,2010年7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欲买房子,经双方亲戚孙××介绍,2010年8月27日与被告正式签订《售房契约》,被告将其位于寨河镇X路X街的楼房二间上下三层,包括后院及水井等作价65万元卖给原告所有。契约同时约定:过户手续由被告董某负责,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依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我居住。被告与我约定于2011年农历2月份办理过户手续,届时找被告时,被告在外打工不愿回来办理,总是推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交易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系亲戚关系,经双方亲戚孙××介绍,2010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售房契约”,被告将位于光山县X镇X路西端上下三层的两间楼房一套,包括附属设施(正房后面紧挨一卧室和一厨房上下两层,院内有一眼水井)转让给原告,双方议定价格65万元,一次性付齐,过户手续由被告负责,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该协议由孙××执笔,并作为见证人签了字。协议签订后,原告赵某将65万元一次性付给被告,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售房协议时,口头约定过户手续时间为2011年农历2月。但是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售房契约复印件一份及孙××证人到庭作证及其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系亲戚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售房契约是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诚信如实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交付了房款,被告已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但是被告却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履行,实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交易的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办理位于光山县X镇X路西端上下两层的二间楼房一套(包括附属设施)的房产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学珠

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房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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