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2月25日在舞钢市X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某)。农历2006年8月12日,被告趁原告外出不在家之机,扔下年幼的儿子离家出走,原告回到家中得知这一情况后随派人四处寻找至今无音信。自被告外出至今,原告又当爸又当妈,既要抚养儿子又要赡养体弱多病的父亲,还有一人干农活、料理家务等,为寻找被告,原告欠下了外债,吃了很多苦头。被告身为人母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扔下孩子,对家不管不问一走了之,这一行为使原告心灰意冷,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5日在舞钢市X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某),现跟随原告生活,上小学三年级。农历2006年8月12日李某某离家出走,杨某某四处寻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被告自农历2006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不与原告联系,其夫妻感情应经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儿子杨某以跟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因被告未到庭,家庭财产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儿子杨某(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6月30日前支付,至杨某十八周岁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审判员杨某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