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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全权代理),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雨花区思语汽配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长沙市高桥友谊汽配城X栋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文莉

审判员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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