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街X号X幢X-C。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1976年生。
被告:温某甲,女,1960年生。
被告:温某乙,男,1971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甲、温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际才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巫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