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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某,女,汉族。

上诉人何某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1)双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起诉期限是起诉的条件之一,起诉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邵阳市X区分局于2005年3月5日对上诉人何某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拘留场所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上诉人何某。邵阳市X区分局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了上诉人何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上诉人何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因超过了起诉的期限而丧失了诉权。同时,邵阳市X区分局2005年3月5日对何某作出的公(治)决字(2005)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被废止)。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何某如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何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跃辉

审判员段嫦娥

审判员尹东初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 凇Z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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