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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莫慧明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李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莫慧明一案,已于2011年3月18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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