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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莫慧明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李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莫慧明一案,已于2011年3月18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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