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15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4月12日左右,魏某伙同崔荣州(均已判刑)以及另两人(二人基本情况不详),在新乡市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篮球场东侧盗窃十四块报栏(x),卖给被告人张某丁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某丁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的被盗物品价值为1416元。

2、2007年4月17日左右,张某(已判刑)伙同魏某超(另案处理)将盗窃的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篮球场南的一块宣传板抬到凤泉区X路张某丁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某丁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予以收购。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的被盗的四块宣传板价值为405元。

3、2007年4月18日左右,魏某、张某、崔荣州(均已判刑)在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大门路东盗窃四块公开栏(x),卖给了张某丁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某丁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的被盗四块公开栏价值为18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丁所收购的赃物均已追回,发还受害单位。

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丁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盗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魏某、张某、崔XX的证言、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丁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文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