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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南郴州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男,25岁(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郴州XX。

法定代表人熊XX,男,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郴州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XX欠原告工程款x元,按合同约定被告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给原告x.4元,原告愿意放弃50%的利息,即利息x.2元(利息从2008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以后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

二、被告湖南郴州XX出租的收入及其他收入或拍卖XX的房产,财产所得的收入均应优先清偿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12元,由被告湖南郴州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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