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丁之父。
诉讼代理人彭凌,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逮捕。现押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丁,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戊、诉讼代理人彭凌,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钱某柏与刘某戊两户房屋为一前一后的邻居,刘某戊的房屋在后,刘某戊家修挡土墙影响钱某柏一家人的进出,两家因挡土墙的位置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1月11日16时许,刘某戊家请石匠修挡土墙石基。钱某柏之妻蔡满英上前去阻拦石匠动工,刘某戊夫妻上前阻止蔡满英,刘某戊之子即被害人刘某丁也上前制止蔡满英。这时钱某柏之子即被告人钱某从自家携带1根木棒来到刘某戊屋前,朝正在同其母亲蔡满英争吵的刘某丁的头部猛击1棒,将刘某丁打倒在地。刘某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残)。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户籍材料及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要求被告人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略).15元。
被告人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钱某之父钱某柏家与被害人刘某丁之父刘某戊家系前后相邻的邻居,钱某柏家建房在前,刘某戊家建房在后。刘某戊家在屋前砌挡土墙,钱某柏认为该挡土墙影响他一家人的进出。两家因挡土墙的位置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多次调处未果。2008年1月11日16时许,刘某戊家请石匠砌挡土墙石基,钱某柏之妻蔡满英坐在挡土墙石基上阻拦石匠动工,刘某戊夫妻及其儿子刘某丁上前拖拉蔡满英,与蔡满英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钱某从自家携带1根木棒来到刘某戊屋前,朝正在同其母亲蔡满英争吵的刘某丁的头部猛击1棒,将刘某丁打倒在地,钱某随即逃离现场。刘某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