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20元。宣判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不服,以“赔偿少”等为由;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以“未参与犯罪”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琦婷
审判员吴金鹏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