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丁,男,汉族。
被告张某丁,男,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丁诉被告张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丁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张某丁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