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32岁。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中州商务酒店门口以1100元的价格向冯XX出售冰毒三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共重0.78克)。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资照片,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钦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