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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8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株洲市艾瑞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某,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开票金额7%向江苏省南京帕拉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人民币6992.82元,取得从江苏省南京帕拉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开票金额为x.44元,税额为x.56元,并作为自己公司的进项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x.56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艾瑞克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资料、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南京市X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银行交易记录、艾瑞克公司增值税发票认证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株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齐某证言、税收通用缴款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的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系初犯,且已补缴税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某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歌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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