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xx,怀化市X区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xx,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男,苗族。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欧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