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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xx,怀化市X区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xx,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男,苗族。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欧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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