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宋xx,男,退休职工。
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麻xx(一般代理),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0一0年三月一日受理原告宋xx与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宋xx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