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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与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宋xx,男,退休职工。

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麻xx(一般代理),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0一0年三月一日受理原告宋xx与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宋xx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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