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晓凤,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1999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正月十七日生育一女孩,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原告与被告结婚的头几年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庭生活困难,原告在侯庙镇开设一理发门市部。2007年春节因生意忙,原告让其外甥在门市上帮忙,可被告却妄加猜测,并用恶意中伤原告。因为这件事,原告觉得被告不但看不起自己,而且也不信任自己。因此双方隔阂越来越深,感情上慢慢疏远。至2008年底原告觉得两人实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便将女儿留给被告,自己领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2009年12月份被告带人强行将儿子领走,至此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张宇尘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太萧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各自的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3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宇尘,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太萧,现均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2月份分居。
另查明,2003年正月二十八日原告冯某某做了绝育手术。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十余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因为双方性格不和,隔阂越来越深,感情逐渐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张宇尘,因原被告双方有两个子女,鉴于原告也已做绝育手术,并且原告有能力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张宇尘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张太萧由被告抚养,本着照顾妇女的原则,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宇尘由原告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婚生子张太萧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