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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115-X号

申请执行人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伍XX偿还伍XX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欧阳韶勇

审判员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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