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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某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某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沈红涛到庭参加诉某,被告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于2011年3月19日、4月29日两次各借原告x元,共计x元,均约定两个月内还款。可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某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被告乔某向原告王某借款x元。乔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协议,内容为:今借王某现金伍万元整(x.00)借款期限两个月。如果到期不还将乔某的车作抵押。车架号x;发动机号:(略)。2011年4月29日被告乔某又向原告王某借款x元。乔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某现金伍万元整(x.00),两个月内还款。又出具借款协议,内容为:如果到期不还将乔某的车作抵押。车架号x;发动机号:(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某款,故原告诉某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2011年3月19日借款协议;2011年4月29日乔某出具的借条及借款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订立的借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自己提供借款的义务。现还款时间已到,被告乔某未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乔某应当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某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奇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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