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