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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某于某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德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霞担任记录。被告人漆某及辩护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另案处理)到靖州县X组胡某丙家中,盗走现某人民币1000元。

2、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到靖州县X组,用卡片插开门进入舒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600元。

3、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盗窃了舒某家中后,又到同村黄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600元。

4、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到靖州县X组,进入段某某家中,盗走一包黄某蓉王烟。

5、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到绥宁县X村,撬锁进入于某某家中,盗走现某人民币700元。

6、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盗窃了于某某家后,又通过卡片插开门进入到同村的陈某戊家中实施盗窃。

2011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漆某与曾令文在靖州县X组李某炳家作案时,被告人漆某玉被抓获。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摩某、钳某、卡片物证(照片)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蒙某甲、胡某乙、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舒某、胡某丙、段某某、于某某、陈某丁的陈某;

4、被告人漆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及指认笔录。

该院认为,被告人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某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漆某的犯罪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漆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漆某的辩护人钟某某认为,被告人漆某认罪态度好,且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从此后不再危害社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某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

2、被害人黄某某、舒某、胡某丙、段某某、于某某、陈某戊的陈某,证明被害人家里被盗事实;

3、证人李某、蒙某己证言,证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漆某在李某家盗窃时被抓获;

4、证人胡某乙、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0日,胡某丙家里被盗事实;

5、作案工具摩某、钳某、卡片(物证照片)、靖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摩某、钳某、卡片已被扣押;

6、指认笔录、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被告人漆某盗窃的现某地理位置及现某情况;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漆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及被抓获的过程;

8、被告人漆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某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漆某多次入室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漆某在案发后,如实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钟某某提出被告人漆某认罪态度好,且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从此后不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漆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采纳。被告人漆某盗窃所得赃款2700元,应予以追缴;作案用工具摩某、钳某、卡片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摩某、钳某、卡片予以没收;

三、赃款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谢德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某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某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某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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