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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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