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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8月30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11年9月2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在汝南县X村刘某,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厮打,并将刘某伟打伤,致刘某右手第1掌骨骨折。经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将被害人刘某伟打伤的事实。

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刘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刘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某、被害人撤诉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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