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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白源兴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建敏,丁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源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百源兴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金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波、陪审员秦思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自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租赁我门面楼两层约400平方米作为办公场所和住房使用;另租仓库1300平方米。当时约定年租金计柒万元。支付办法为一年一结清。然而没有料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于2009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向该公司讨要租金时,其他公司工作人员推诿不管。无奈我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断,判令被告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我租金七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经西峡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食用菌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该公司成立过程中及成立以后,于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间租赁原告张某某门面楼约400平方米作为办公场所和住房。双方约定租金x元,一年一结清。被告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租赁仓库,为了节约租金,托张某某出面租赁。又因百源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该公司和张某某商定由张某某垫付仓库租金。后原告租赁了丁河镇XXX的仓库1300平方米并交付被告百源兴公司使用,原告亦垫付了租金x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房东张某某房租柒万元整(x元、包括仓库租金),黄某乙.2008.10.21百源兴公司盖章一枚。百源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于2009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百源兴公司欠原告张某某的债务x元分文未还。原告张某某向百源兴公司讨要租金时,其他工作人员推诿不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x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复印件)、工商注册手续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理应依约善意履行及时足额给付租金的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租金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提供的欠条是被告对债的关系的认可,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足以认定。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峡县百源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债务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金岐

审判员刘波

人民陪审员秦思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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