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女,60岁。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大道利安花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某因与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02元及承担原告房款利息x.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利安花园西座X层C号房屋一套,房款x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付房款x元,并同时交付房屋契税8713.24元,印花税440.66元,登记费、测绘费274.63元,配套费(水、电、煤气、暖气)7200元。后被告未按期交房,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从2009年5月22日至2009年7月8日分四次向原告退回购房款和相关费用,但双方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曹某某违约金及利息共计x元,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为132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被告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林素花
人民陪审员申利焘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