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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X乡市X村上扳塘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X区荷塘铺廖家冲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X区金盆岭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7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余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余某申请执行刘某、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刘某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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