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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XX诉被告易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XX诉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XX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财产保全费2228元,合计3616元,由原告颜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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