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江华县人,瑶族,农民,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欧XX,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江华县人,汉族,农民,住江华县X镇。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欧XX离婚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欧XX给付申请执行人黄XX抚养费x元,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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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