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碧华,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