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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碧华,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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