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XX集团职工。
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某诉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要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刘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