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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XX集团职工。

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某诉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要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湖南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刘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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