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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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