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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以双方愿意自行解决离婚纠纷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王余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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